“原本以为房子只卖了150万元,直到在交易中心网签时,才知道卖了176万元。”市民俞女士和余先生称,他们近日委托中介出售上海闵行一套房产时遭遇了“套路”:为吃26万元差价,中介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不同性质的协议,还分饰两角,与上下家接触时使用了不同的主体。

卖家俞女士称,其在闵行区鹤北二街坊有一套近80平方米的闲置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有出售意愿。去年年中将房子挂牌在小区门口的“好年华”房产,
此后,中介胡某多次劝其降价,俞女士不断让步,挂牌价从一开始200万元,降至150万元。今年2月7日,中介胡某称有买家确定要房,约俞女士见面签署协议。其称,买家要求价格降至140万元,俞女士当场翻脸,胡某又佯称需和买家商量,离开一会儿后同意150万元成交。随后,俞女士与中介签订协议,胡某当场转账10万,称是定金。事后,俞女士与买家余先生复盘得知,当日余先生尚未确认要买,
胡某的“与买家商量”“买家付了定金”都是在表演,定金也系其自掏腰包,为的是“低价锁房”。

不同寻常的是,俞女士与中介签订的并非常见的居间协议,而是一份“托底协议”。协议中称,扣除1万元中介佣金后,俞女士的房屋销售实际到手149万元,并约定“若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保底成交价,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独家委托服务报酬”

,且乙方是一家名为“芳蕴”的中介,俞女士曾质疑,但胡某称“芳蕴”和“好年华”实际是一家。买家余先生这边则是另一个版本,其称,看中房子后多次要求降价,但中介称卖家坚守底价176万元。3月6日,“好年华”约上下家操作过户,俞女士这才见到了余先生,网签结束后,余先生才得知俞女士房子才卖150万元,余先生又惊又气,但为时已晚。中介也不再回避买卖之间存在差价。俞女士和余先生认为,“好年华”的操作是法规明确禁止的“吃差价”行为。

为了避免被坐实“吃差价”,“好年华”在操作时动了不少脑筋:居间协议上,居间方是“好年华”中介。但“托底”协议中,乙方则是一家名为“芳蕴”的中介。操作买卖双方的是两家不同的中介,差价产生于中介之间。在完成首笔房款转账后,中介还要求和俞女士、余先生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余先生在支付尾款时需要将其中的26万元单独转给中介方,而不是给买方。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中介和卖家签订“托底”协议的操作乍看没什么问题,且看上去对房东有利。中介的这种操作,动机明显不是以促进成交为导向,而是以最大化价格差作为经营导向,带有欺诈属性。(上海民声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