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会全票细则性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的翌日,行政会雷厉风行地完成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国安委秘书处的性质及职责;秘书处的机关及附属单位,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以及政策研究厅、风险防控厅、联络协调厅、宣传教育厅及综合保障厅的职权;秘书处的人员编制、财政负担、保密;原国安委办公室的档案及卷宗转移至秘书处;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条文;修改第35/2020号行政法规《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的条文,以废止司法警察局保安厅与秘书处重迭的职权,并相应撤销「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律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同日公布,并于公布翌日起生效。估计,按照澳门特区政府雷厉风行的施政作风,最快将于今日在《澳门特区公报》刊登公布。

      澳门特区行政会通过国安委组织相关规范,核心是将国安委的运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明确其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决策辅助、执行推进等关键作用。此次行政会讨论通过的相关法规,配合立法会此前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安委的组织体系与运作机制,并与立法会通过的国安委法案形成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了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国安委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及辅助部门,直属于行政长官,享有行政自治权,下设政策研究、风险防控、联络协调等多个职能部门,明确了各部门职权,有效解决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职权重迭问题,实现了资源整合与高效协同。这种架构设计让国安委能够统筹协调特区各部门、各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打破部门壁垒,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系统性与整体性。

澳门行政会通过国安委组织相关安排,不仅是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进展,更是对「一国两制」实践的深化,对国家整体安全、澳门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此次行政会通过的相关安排,是澳门特区完善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重要一步。通过明确国安委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运作机制,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了「顶层设计清晰、部门协同高效、法律保障有力」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体系。这种制度完善不仅解决了以往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更构建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强化了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防线,进一步丰富了澳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内涵,为澳门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澳门国安委的设立及提升法律位阶并完善组织架构,使得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权可使、有备无患。澳门特区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其宪制责任。二零零九年顺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法》本地立法,到二零二三年圆满完成该法律的修改工作,展示了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有了「子弹」;而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行政会完成讨论第 22/2018 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再到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立法会全票表决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也有了「枪」,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与时俱进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澳门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不仅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完备的组织架构,更有强有力的执行力量和具体举措,做到有法可依、有权可使、有备无患,坚决筑牢国家安全的澳门防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律是组织法,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是《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2009号法律,经第1/2023号法律修改),主要针对叛国、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有效响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形势的变化,修改后的《维护国家安全法》重新确定了七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包括「叛国」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叛乱」罪、「侵犯国家秘密」罪等,并新增了「教唆或支持叛乱」「与境外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安」等罪名,并完善刑事程序与预防性措施。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澳门特区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坚定立场。

      但随着时势的发展,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就是在去年立法会选举的过程中,有被国安委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者,在被选管会依法确定其不符合参选资格后,就纠集了几个人以「示威造势」的模式向选管会递交上诉书,质疑选管会的决定。随后,又针对媒体评论员对此行为进行的议评,发出威胁信函及电邮,并要「索偿」数百万元,还到当时是承担国安委办公室职能的司法警察局「控告」。此举不但是反攻倒算、打击报复的行为,而且更是要推翻国安委的认定,损害国安委的权威及声誉。

因此,日后在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进行修订时,应当考虑增订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打击报复」罪,以专门设立罪名能更强烈地宣示澳门特区对举报人的保护决心,震慑潜在的报复行为,避免因现有罪名定义模糊而导致难以定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这项条款旨在保护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工作,创造安全、公正的社会环境。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打击报复行为,形式多样、危害深远,严重破坏国家安全工作秩序。这些行为触碰了国家安全的红线,不仅会挫伤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让愿意挺身而出的人寒心,更可能为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提供可乘之机,危害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信息安全,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因此,严惩对维护国家安全的打击报复行为,既是对维护国家安全者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坚决捍卫,更是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必然要求,凝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磅礴力量,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保驾护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虽然澳门现行《刑法典》中已有相关条款,如第312条规定了「恐吓」罪,第313条涉及「威胁」,第314条为「骚扰」,但此类行为只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行为,而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生此类行为,则是超越了普通刑事犯罪的范畴,因而不能比照《刑法典》治罪,而应当纳入《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惩治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