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下称“延包试点”)作出具体部署,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原则上要在期满后1年内完成延包工作。

为积极稳妥做好延包试点工作,2020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省从村组开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党中央部署,今年我国将在29个省(区、市)全面开展整省试点。

《意见》提出,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严禁打破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搞平均承包,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探索和丰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农民集体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具体路径和办法。

《意见》强调,稳妥有序开展延包试点。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对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要在“大稳定”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农村承包地的矛盾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意见》明确,依法维护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放弃承包等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鼓励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解决突出矛盾。对承包地暂缓确权登记颁证等问题,结合延包试点妥善处置。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益,《意见》明确,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向。为保障流转土地稳定经营,《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充分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后土地续租事宜,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不鼓励大规模长时间流转农村土地。坚决遏制流转土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