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举办了第一百九十九期公共政策研讨会。本次会议主题为“中国股市退市制度完善及投资者保护”。会议由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郑佳宁,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金迎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江东,杭州城投资本集团董事长万明勇,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王海平,上海证券报记者高志刚,投资者代表何粒菠,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蓝蔚青、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徐伟红等来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媒体、律所、企业的专家学者和投资者代表参加本次会议。会议在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益智对我国A股新“国九条”颁布以来关于退市制度完善及投资者保护的大量理论与实际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演进、法律逻辑、市场实践、投资者行为乃至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等层面展开热烈讨论。
2024年4月,新“国九条”及ST退市新规相继发布,进一步强化了退市制度的惩戒功能与投资者保护导向,但保留的“一元退市”规则与ST退市新规存在明显冲突,导致合规企业被错退、违规企业久拖不退的乱象。本次会议将以R汇车1(含汇车退债)等五家非ST一元闪电退市公司以及红相股份(300427)、航通5(400098)、ST华幸(600340)、黑芝麻(000716)、万科A(000002)等重大亏损或者违法违规公司久久不退现象“类案不同罚、轻案重罚等”典型案例对比分析,深入剖析退市制度执行中的结构性失衡,梳理老三板交易机制、信息披露规则存在的短板,探讨非ST一元退市企业恢复上市路径与投资者保护全链条优化方案,为监管层修订规则、完善政策提供实证支撑与可落地建议,推动资本市场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生态。范柏乃教授结合各位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会议作总结性发言,就完善中国股市退市制度与加强投资者保护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精细化重构“一元退市”规则,建立差异化退市标准体系
1. 区分ST与非ST公司,恢复ST退市预警制度应有功能。 将“一元退市”规则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已被实施*ST或ST预警的公司。对于非ST公司,股价跌破1元后进入观察修复期,而非直接启动退市程序,确保成熟完善的ST退市预警制度不被架空。
2. 设立非ST公司退市缓冲期与自救机制。非ST公司股价连续低于1元时,给予6个月至12个月的缓冲期。期间允许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大股东增持、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稳定股价,缓冲期结束后仍无法回升至1元以上再视实际情况戴帽ST进入退市预警板后启动正规退市程序。
3. 建立退市规则定期重检与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对退市量化指标进行实证评估,分析其市场影响与错杀率,根据市场发展阶段适时调整1元面值退市、市值退市等交易类指标阈值,避免规则长期固化导致市场扭曲或者被市场参与方针对性博弈。
二、畅通退市公司回归通道,构建“进退有序”的多层次市场衔接机制
1. 创设非ST退市公司“快速恢复上市绿色通道”。对于非ST、无重大违法违规、仅因交易类指标退市的企业,在老三板挂牌满3个月(目前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且经营基本面显著改善后,如果股价恢复至1元以上20个交易日后消除了原来造成退市的因素后可申请快速恢复上市通道,豁免常规IPO排队程序,以市场化对等原则进行审批。
2. 建立老三板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转板衔接标准。明确退市公司从老三板回归主板或北交所的市场化条件,包括股价站稳1元面值以上的持续时间、市值规模、审计意见类型等,使企业形成清晰的回归预期,激发重整动力,保护因非ST退市没有签署“退市买者自负”风险协议以及不符合买入ST退市预警板公司“2年投资经验、50万资产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退市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实现高效足额先行赔付
1. 设立由多方资金共同构成的退市赔偿专项基金。 由证监会牵头,联合财政部、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资金来源包括: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违法罚款与和解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先行赔付资金;交易所退市相关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划转。
2. 实行“基金先行赔付、再依法追偿”的快速救济模式。 对于因重大违法退市或非ST一元闪电退市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无需经过漫长诉讼,在退市决定公告后90日内凭持股证明向专项基金申请赔偿。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垫付后,依法向责任方进行代位追偿。
3. 明确非ST退市投资者的赔偿标准与优先顺序。 赔偿金额可参照“买入成本价与退市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差额×持股数量”计算,中小自然人投资者享有优先足额受偿权,机构投资者次之,体现保护弱势中小投资者的政策导向。
四、优化老三板交易制度与信息披露规则,提升市场功能
1. 对老三板实施分层交易制度安排。 根据退市公司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完成债务重整、经营是否改善,将公司分为不同层级。对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明显改善的5系公司,适当提高交易频次,如从每天一次集合竞价调整为上下午各一次,显示买卖价位与股票买卖数量逐步研究恢复连续竞价的可行性。
2. 统一并强化老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老三板非ST退市5系公司应与主板公司执行一致的定期报告披露频率(年报、半年报、季报)与内容要求,以平滑接轨绿色通道直通车重新上市的要求。重大事项(资产重组、主导产品价格重大变动、业绩补偿承诺履行、主要经营数据变化等)必须及时公告。
3. 建立老三板与交易所的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机制。 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实现老三板公司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对异常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实施跨市场联合执法,杜绝“退市即失联、退市即法外”的监管盲区,特别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要勤勉尽责,加大对退市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五、建立退市风险分级预警与申诉纠偏制度,增强制度公信力
1. 严格限定各种退市行为只能发生在ST退市预警板公司范围之内。特别是1元退市只能发生在ST/*ST公司,确保没有ST公司合格投资者资格(2年投资经验且证券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的股民在没有签署“退市买者自负”风险揭示协议之前信息披露缺失的情况下不会遭遇直接退市惩罚,特别是对股权分散,散户投资者多的非ST公司退市要更加谨慎,避免某些大股东的违法行为责任导致退市的后果由广大无辜中小投资者承担。
2. 设立独立的退市申诉复核委员会。由交易所、证监会、法学专家、投资者代表共同组成退市复核委员会,对因规则适用存在重大争议或可能出现明显不公的退市案例进行独立复核,公开披露申诉理由和复核决策依据。复核期间退市程序暂缓执行,复核结果必须公开公告并说明理由。
3、建立退市制度年度评估与白皮书发布机制。证监会每年发布《退市制度执行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退市公司数量、原因分布、申诉处理情况、投资者赔偿进展等主要数据,接受学术机构、媒体和公众的监督评议,及时纠错,形成制度自我完善的常态化机制,避免“为退而退,一退了之”,切实保护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政绩观。